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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代理行为

不得代理行为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不得代理行为

不得代理行为是指不适用代理制度规定的行为。代理的适用范围十分广泛,但并不是任何行为都可适用代理。不得代理的行为主要有:(1)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如立遗嘱、收养子女、放弃继承或放弃受遗赠、约稿、预约绘画、预约演出、缔结或解除婚姻关系等行为,与特定的人身紧密相联,必须由当事人亲自完成,不适用代理;(2)内容违法的行为、侵权行为;(3)根据《民法通则》第63条第3款的规定,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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