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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国会

菲律宾国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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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国会

在菲律宾人民反抗西班牙殖民统治的后期,阿基纳多领导的革命政府于1898年9月在马洛洛斯主持召开了第一次国会会议,后称“马洛洛斯国会”。该国会作为第一共和国的单一立法机构,三分之一成员由革命政府挑选,其余人员则由阿基纳多任命。1913年,该议员会扩充为9人,菲人占多数。1916年美通过琼斯法案,扩大菲本地人参与政治的机会,以此缓和菲人反美情绪。菲律宾委员会遂停止运作,新的菲立法会议于1916年10月成立,正式形成由参议院和众议院共存的菲律宾国会构架。1934年美通过泰丁斯—麦克杜菲法案,宣布在菲实行10年自治过渡体制,立法会议承担了制定宪法的重任。1935年菲律宾自治政府成立后,曾一度根据1935年宪法实行单一的全国议会,1940年通过宪法补充案,重新实行两院制。1946年菲律宾独立后,新一届国会随即选举产生。1965年马科斯当选总统后,于1972年9月宣布紧急状态,实行军管,并根据1972年宪法将国会两院改为议会制政府下的单一立法机构——国民议会。1986年人民力量革命爆发,阿基诺当选总统后解散国民议会,制定1987年宪法,再次确立国会由参、众两院构成。迄今菲国会已历经14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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