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税消费品有哪15种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烟、酒、化妆品、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鞭炮烟火、成品油、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州则、木质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电池、涂料。
应税消费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在生产销售、移送、进口时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第一类: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烟花、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
第二类: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高档手表、化妆品、高尔夫球及球具等;
第三类: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游艇、小轿车、举掘摩托车等;
第四类: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
第五类: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如汽车轮胎等。
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的确定: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正迹核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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