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建议对适龄残障妇女节育,这一建议有何不妥之处?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首先,残障妇女的含义大致定义为身体残疾和大脑残疾,但是其中有些是后天造成,对于后代并无严重影响。而建议残障妇女节育,在法律层面来说是不尊重基本人权的表现,在道德层面来说剥夺了女性的生育权利。
1.与基本人权相悖
基本人权表示人应该具有在社会生活中所能运用到的权利,比如生存权、生育权。而让残障妇女节育显然违背了基本人权,违背了妇女自愿的权利,剥夺了女性做母亲的权利。虽然这个建议的出发点是良好的,但是的确有一刀切的元素,残障人士中也存在后天致残,没有哪一个生物学实验证明,后天残疾会对下一代有明显影响。
2.不符合道德准则
道德层面上来说,这些女性没有选择的权利,成为残障人士出于被迫,每个人都希望拥有健康完整的身体,而不是每春羡一个人都能。与其严格要求,不如给出一些建议,婚检的普及也同样适用于这些弱势群体,而一切都本着自愿的原则。而好心办坏事的弯埋例子屡见不鲜,不要用我以为对谁好的方式,来约束他人。
3.将心比心
用一句民间俗语来说,事没发生在自己身上,不知道疼。大家不妨想一想,假如自己的家人中有残障人士,他们被这样对待,做家人的心情如何?再比如这事是自己亲自感受又该如何?那些因为意外而残障的人应该如何?如此种种,都在说明,这个建议想一步登天那是不可能的。既然是建议,那就应该扬长避短,与其强制要求,不如柔性劝导,与其一刀切,不如认真调查,本着自愿原扒闹拍则,而不是宁可冤枉一千也不放过一个。
这个建议虽然初心是好的,但是缺乏一些考量,在今年的残奥会上,许多奥运健儿为我们国家创造出了好成绩,这也向我们证明了,残障人士也可以很优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