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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种分类五大类

税种分类五大类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税种分类是对一国(地区)全部税种的分类,它是根据每个税种构成的基本要素和特征,按照一定的标准分成若干的类别。税种分类的意义在于进行分类后,便于对不同类别的税种、税源、税收负担和管理权限等进行历史的比较研究和分析评价,找出相同的规律,以指导具体的税收征管工作,因此,它是研究税制结构的方法之一。

我国与当代世界各国一样,实行由多税种组成的复合税制。我国现行的税种比较多,名称各异,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多种分类。

1.按征税对象分类。

征税对象不仅决定着税种的性质,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也决定了税种的名称。因此,按征税对象进行分类是最常见的一种税种分类方法。按征税对象进行分类,可将全部税种分为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财产税类、资源税类和行为税类等。

(1)流转税类。

流转税是以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税种。流转额具体包括两种:一是商品流转额,它是指商品交换的金额。对销售方来说,是销售收入额;对购买方来说,是商品的采购金额。二是非商品流转额,即各种劳务收入或者服务性业务收入的金额。由此可见,流转税类所指的征税对象非常广泛,涉及的税种也很多。但流转税类都具有一个基本的特点,即以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为计税依据,在生产经营及销售环节征收,收入不受成本费用变化的影响,而对价格变化较为敏感。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属于这类税种。

(2)所得税类。它是以纳税人的各种应纳税所得额为征税对象的税种。对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征税,便于调节国家与纳税人的利益分配关系,能使国家、企业、.个人三者的利益分配关系很好地结合起来。科学合理的收益税类可以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步增长和调动纳税人的积极性。所得税类的特点是:征税对象不是一般收入,而是总收入减除各种成本费用及其他允许扣除项目以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征税数额受成本、费用、利润高低的影响较大。我国现虚核行的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属于这一类。

(3)财产税类。

财产税是以纳税人拥有的财产数量或财产价值为征税对象的税种。对财产的征税.更多地考虑到纳税人的负担能力,有利于公平税负和缓解财富分配不均的现象,有利于发展生产,限制消费和合理利用资源。这类税种的特点是:税收负担与财产价值、数量关系密切,能体现量能负担、调节财富、合理分配的原则。我国现行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都属于这一类。

(4)资源税类。

资源税是以自然资源和某些社会资源为征税对象的税种。资源税类,征困键收阻力小,并且资源税类的税源比较广泛,因而合理开征资源税,既有利于财政收人的稳定增长,也有利于合理开发和利用国家的自然资源和某些社会资源。这类税收的特点是:税负高低与资源级差收益水平关系密切,征税范围的选择也比较灵活。我国现行的资源税、汪誉巧城镇土地使用税属于这一类。

(5)行为税类。

行为税也称为特定行为目的税类,它是国家为了实现某种特定的目的,以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行为为征税对象的税种。开征行为税类的主要目的在于国家根据一定时期的客观需要,限制某些特定的行为。这类税种的特点是:征税的选择性较为明显,税种较多,并有着较强的时效性,有的还具有因时因地制宜的特点。我国现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契税、土地增值税、都属于这一类。

2.按征收管理体系分类。

我国的税种按照征收管理的分工体系进行分类,可以分为工商税、关税和农业税三大类:

(1)工商税类。

工商税收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工商税是指以从事工业、商业和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的各税种的总称,是我国现行税制的主体部分。具体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税种。工商税的征收范围较广,既涉及社会再生产的各个环节,也涉及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的各个领域,占税收总额的比重超过90%以上,是筹集国家财政收入,调节宏观经济最主要的工具。

(2)关税类。

关税类的税种由海关负责征收管理。关税是对进出境的货物、物品征收的税种的总称,主要是指进出口关税,以及对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的进口税,不包括由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和船舶吨税(1986年以前,船舶吨税列入国家预算中的“关税”收入科目,所征税款全都上交中央金库。 1986年6月,国务院决定将船舶吨税划归交通运输部管理,仍由海关代征。目前,船舶吨税收入已纳入中央预算外财政资金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用于海上干线公用航标的维护和建设。因此,国家预算内资金不反映这笔收入)。关税是中央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国家调节进出口贸易的主要手段。

税种分类五大类

(3)农业税类。

农业税在1995年12月31日以前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从1996年1月1日起,原由财政部管理的农业税征收管理职能划归国家税务总局。但省以下有关农业税征管工作的归属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农业税是指参与农业收入分配和调节农业生产的各税种的总称。主要是指农(牧)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现已取消)、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农业税占税收总额的比重虽然不大,但其政策性较强。

3、按税收收入的支配权限分类,全部税种可以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

(1)中央税。

中央税指由中央立法、收入划归中央并由中央管理的税种,如我国现行的关税、消费税等税种。

(2)地方税。

地方税是指由中央统一立法或授权立法、收入划归地方,并由地方负责管理的税种,如我国现行的房产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种。

(3)共享税。

如果某一种税收收入支配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或按法定方式分享,便属于中央地方共享税。我国共享税由中央立法、管理,如现行的增值税、印花税、资源税等税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