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法的主体是( )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行政机关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它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第一,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的行为。 第二,行政立法是行政机激游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所为的行为。这是行政立法同其他行政行为 的显著区别。行政立法必须经过起草、征求意见、讨论、通过运信和公布等立法程序,这就使得 它与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由行政机关单方面作出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同。 第三,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抽象行政行为。从行为的结果看,行 政立法的结果是产生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并不是针对某个具体的 人或具体的事,而是普遍适用。行政立法的主体是指依法取得行政立法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国家行政机关。 根据我国宪法、组织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行政立法的主体为: (1)国务院明悄销。国务院是我国最高的行政立法主体,既有依职权立法的权力,又有依最高国家 权力机关和法律授权立法的权力。 (2)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这类行政立法主体,在其权限内可以依法律授权立法。 (3)国务院直属机构。它们的行政立法权来源于单项的法律、法规的授权,它们享有不完整 的规章制定权,即制定的规章要经过国务院批准后才能作为行政规章发布施行。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从我国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来看,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在其权限内可以依法律、法规的授权进行行政立法。 (5)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根据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 地的市人民政府,在其权限内可以根据法律和法规制定行政规章。 (6)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组织法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 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和法规,就其职权范围内的行政事项制定行政规章。 (7)作为经济特区的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