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例说明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民族区域自治是实现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发展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民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和本质要求。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保障了少数民族与汉族人民同等的民主权利,并且享有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一方面,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无论是在民族自治地方之内,还是在自治地方之外,少数民族与汉族一样享有参与国家和地方事务管理的平等权利。另一方面,我们建立了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等多层次的自治地方,颁布实施了《民族区域自治法》,不仅使人口多的少数民族实现了区域自治,人口少的少数民族也实现了区域自治;不仅聚居的少数民族获得了自治权利,有一定聚居区的散居少数民族也享有自治权利,从而最大限度地满足了少数民族人民实现自治和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愿望。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如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利,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上级国家机关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决定的权利,以及管理经济、财政、教育、培养和任用少数民族干部、发展民族文化等方面的自主权。这些都表明,只有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新中国,实行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我国少数民族才享有如此广泛而彻底的平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