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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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事项的温馨提示
尊敬的一般纳税人:
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7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功能及系统维护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57号)和《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71号),自2016年12月1日起,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由纳税信用等A级、B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扩大到纳税信用C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现将四川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提示如下:
一、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B级和C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可以不进行扫描认证,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四川)(https://fpdk.sc-n-tax.gov.cn/),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
二、对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尚未进行纳税信用评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4月30日前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四川)(https://fpdk.sc-n-tax.gov.cn/),查询、选择、确认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
三、除上述两种情况以外的纳税人,应通过网上远程认证或到办税服务厅扫描认证的方式,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业务。
四、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纳税人端系统维护工作,由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负责。
五、已办理国税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40号)、《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46号)和《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2015年第85号)等文件规定的,可纳入纳税信用评价范围。符合以上文件规定条件的纳税人,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纳税信用补评。
具体要求请参见相关公告原文或咨询主管国税机关、12366。最后,再次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