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审查中发现党的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怎么办?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先作出党纪处分,再移交行政伤模绝界划福换机关和司法机关。
高坚开相度今讲青调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向业制工课超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企力并增,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曾秋历刚边商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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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的认定标准
(一)区南府其第企脱犯要静般脸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贪污罪作为一般贪污行为的特殊形式,除具有一般贪污违法行为的共性外,还具有自身的特性。构成贪污罪的贪污行为,还具有贪污数额和情节上的要求。因此,认触沙波定贪污罪与一般贪污违法行为时,应把握以下方面:
1、要看行为人贪污的数额是否达到5干元。其中,贪污的数额按累探富特推因计方法计算。对于行为人贪污的数额达到5千元的,无论其情节如何,均构成贪污罪;而对于贪污的数额尚未达到5千元的,一般应视为一般贪污违法行为,
2、要看行为人的贪污情节。其中,贪污情节技际环思主要针对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的贪污行为。如果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贪污情节较湖轴望述束也刚均末首吧轻时,对该贪污行为就房应认定为一般贪污违法行为;如果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贪污情节较重时,对究江该贪污行为就应认定为贪污罪。
其中,贪污情节是否属于较重或较轻范围,一般应从以下方面进行综合分析、界定:
一看行为人的一贯表现;
二看行为人贪污行为的动机和目的;
征齐停事半破力烧日秋三看行为人所贪污的公共(国有酒)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性质、用途;四看行为人贪污的手段;五看贪污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六看行为人的悔罪表现。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义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二)贪污罪既遂和未遂的认定
所谓贪污罪的既遂,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行为,已具备了贪污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同时产生了危害结果。因此,认定贪污罪既遂与否,应把握以下两点:
1、看行为人的贪污行为,是否符合贪污罪构成要件的特征。其中,衡量非法占有的标准,是行为人是否实际已非法占有了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的财物。如果已实际非法占有了,即视为既遂。
2、看行为人的贪污行为,是否造成了客观的危害结果。其中,衡量造成了客观危害结果的标准:一是贪污数额实际上已达到5千元;二是贪污数额虽然实际上尚未达到5千元,但客观上存在贪污情节较重的事实。
对于符合上述两方面的贪污行为,就可以认定为贪污罪既遂。
(三)贪污罪共同犯罪的认定
所谓共同贪污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贪污犯罪行为。它有以下特点:
一是贪污行为人必须是两个人(含二人)以上;
二是行为人共同实施了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行为;
三是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贪污的故意;
四是各共同贪污犯罪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彼此联系,互为条件;五是共同贪污行为造成了总和犯罪结果。即贪污总额是每个共犯共同故意造成的统一结果。
(四)经济承包活动中贪污罪的认定
经济承包是我国当前经济生活中的一种重要经营方式。就其类型而言,包括两种:
一是经营权型承包,即发包方由经营管理为主变为监督管理为主,而承包方受发包方的委托直接对承包对象进行经营管理。
它的特点是,承包对象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发生了分离,即发包方仍对承包对象享有所有权,而承包对象的使用权则归承包方享有。
二是劳务型承包,即发包方与承包方围绕着劳动报酬规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承包方实现所承包的最终生产经营成果指标作为分配的依据,承包方并因而相应地享有较大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和承担较大的生产经营责任。
它的特点是:承包方接触、使用生产资料的过程,是一种生产过程,而非管理、经营活动。同时,承包方对接触、使用的生产资料并不具有管理、处分权。
因此,根据本法第271条第2款和本条第2款规定,只有经营权型承包中的承包人,才有利用职务的便利,实施侵吞侵占、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发包方财物的可能,才有成为贪污罪主体的可能。
所以,在认定经济承包活动中的贪污罪时,首先要确定该类承包是否属于经营权型的承包。然后把握以下方面:
1、正确认定承包人是否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资格。
2、正确认定承包人所侵犯的财产是否是国有财产或被承包的非国有单位的财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