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百科问答

广告法第九条第三来自项司法解释

广告法第九条第三来自项司法解释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广告法第九条第三来自项司法解释

法律分析:法条解读:商品或服务优劣均为相对的,具有地域和时间阶段的局限,在广告中使用最高级、绝佳等语言,违背了事物不断发展变化的客观规律,容易误导消费者;也会造成商家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广告法》所禁止的绝对化用语并不限于所列举“国家碰培亮级”、“最高级”、“最佳”这三个用语,与此类似的“最高级”、“最佳”含义相同或近似的最高级形容词“最”字用语都属于绝对化用语,如世界级、宇宙级、全球级、顶级、极品、极致、最新科学、独一无二;又如药品广告中的国家级新360问答药、最先进制法、疗效最佳、99.9%有效、包治百病等;食品广告中的纯天然、100%安全等中敬绝对化用语均在禁止之列。

法律风险:其一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其二仍某可能面临消费者或职业打假段看论入认然范第人的民事索赔笑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衡督子帝常组环元、“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赵其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