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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饮用水的标准是多少?

国家饮用水的标准是多少?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国家饮用水的标准是多少?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增加,不少地区水资源短缺,有的城市饮用水水源污染严重,居民生活饮用水安全受到威胁。1985年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已不能满足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的需要。为此,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对原有标准进行了修订,联合发布新的强制性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下称"新标准")。

【新标准发布】

2007年7月1日,由国家标准委和卫生部联合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生活饮用水标准》(GB 5749-2006)强制性国家标准和13项生活饮用水卫生检验国家标准将正式实施。这是国家21年来首次对1985年发布的《生活饮用水标准》进行修订。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修订是保证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协调下,由卫生部牵头,会同建设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组织卫生、供水、环保、水利、水资源等各方面专家共同参与完成了该项标准的修订工作。

1985年出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里,饮用水浑浊度的指标是"3-5",新《标准》则将之提高到"1-3"首搭,也就是说,抛开一大堆老百姓看不懂的理化指标不说,最直观能感受到的,是水色将更为清亮。

事实上,浊度不仅是感官指标,低浊度能使细菌病毒裸露于水中,消毒剂才能有效杀灭,让饮水更健康是新《标准》的核心所在。老的《标准》只有35项检测项目,其中关于无机污染物的检测项目居多,涉及的有机污染物、农药较少,而且其中根本没有检测如藻毒素等微生物的指标,这与来我国水污染致使水中有机物大大增加的形势严重不适应。

在新《标准》增加的71项水质指标里,微生物学指标由2项增至6项,增加了对蓝氏贾第虫、隐孢子虫等易引起腹痛等肠道疾病、一般消毒方法很难全部杀死的微生物的检测。饮用水消毒剂由1项增至4项,毒理学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2项,增加了对净化水质时产生二氯乙酸等卤代有机物质、存于水中藻类植物微囊藻毒素等的检测。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加至21项。并且,还对原标准35项指标中的8项进行了修订。同时,鉴于加氯消毒方式对水质安全的负面影响,新《标准》还在水处理工艺上重新考虑安全加氯对供水安全的影响,增加了与此相关的检测项目。新《标准》适用于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也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

【常规指标】

1、微生物

2、毒理指标

3、化学指标

4、放射性

【非常规(指 标 限 值)】

1、微生物

2、毒理指标

3、化学指标

【供水指标(指 标 限 值)】

1、微生物指标

2、毒理指标

3、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监测方法】

供水单位的水质检测应符合以下要求。

1. 供水单位的水质非常规指标选择由当地县级以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协商确定。

2. 城市集中式供水弯缓单位水质检测的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率、合格率计算按照CJ/T 206执行。

3. 村镇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的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率、合格率计算按照SL 308执行。

4. 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结果应定期报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者闹拿报送水质检测结果的内容和办法由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商定。

5. 当饮用水水质发生异常时应及时报告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监督的水质监测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定期对各类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进行卫生监督、监测。

2. 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饮用水监督、监测方案。

3.卫生监督的水质监测范围、项目、频率由当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检验方法

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应按照GB/T 5750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