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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选举法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基数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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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选举法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基数毕铅脊为40名选举法》第9条第1款第(四)项规定: 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40名  《选举法》是中国政府制定的由广大人民群众选举代表参政议政的法律。《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手渗,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乡、民族乡、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激基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