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到底是个什么单位?他是干什么的?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公证处是指代表国家行使公证证明权力的国家司法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3条规定:“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公证暂行条例》第5条规定:“直辖市、县(自治县,下同)、市设立公证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市辖区也可设立公证处”。我国的公证机关是以直辖手猜兆市、市、县为基本单位,按地域设置的,一般一个基本单位内设一个公证处,称为“某某县(市兆竖)公证处”。 实践证毕租明,我国公证机关的设置适合我国具体情况,是可行的,基本上满足了公民和法人日益增长的公证业务需要。到1991年底,全国共设立公证处2933个。 《公证暂行条例》第6条规定:“公证处受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公证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这表明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市辖区、县(自治县)所设的司法行政机关,是该地区公证处的领导机关,所有的公证处,不论是市公证处,还是区、县公证处,都没有上下级关系,它们各自在所辖区范围内独立行使公证职权。各公证处所出具的公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公证机构是由公证人员构成的。《公证暂行条例》第7条规定:“公证处设公证员、助理公证员。根据需要,可以设主任、副主任。主任、副主任由公证员担任。主任、副主任领导公证处的工作,并且必须执行公证员职务。” 公证员是公证处的主要公证工作人员,负责办理公证事务。其职责是受理、承办具体的公证事项,草拟、出具公证文书,并在公证书上署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