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海杀人无罪?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是错的公海上杀人要负刑事责任的每个国家领土外的12海浬外(经济链枣海域是200海浬)就是属於公海的范围公海上杀人追诉权是属於该船只的注册国家所以公海上杀人是要负刑事责任的不要被电影误导错误的法律观念~~公海(open sea or high sea)在82年海洋法公约後 所指的是 超过沿海国200海浬外的水域(200海浬内除有内水 领海 还包含专属经济区)(若有延伸的大陆礁层(cs)则水面上仍是公海)简单来说 基本上公海是自由的 共有的 但 在公海上并不是无法可管船舶在公海上的行为 除条约另有规定外(ex : 海盗) 仅受"船旗国"的管辖而多数船队挂巴拿马的国旗 这是权宜船旗的问题所以 赌神里面 陈金城说的 在公海上的犯罪( ex: 杀人) 只有船旗国可以抓他这是没错的(过往的观念 将船舶认为是 领土的延伸...)船舶上杀人案件 并不在82年海洋法公约规定的例外管辖范围之内所以 公海上 仍是受到海洋法的规范 并非是无法可管(犯罪 是可确定的 唯 管辖权的实施 是与陆地有别的)补充一下:无论是 属人原则 或是 属地原棚液拆则 都是管辖权(competence)实施的问题至於 管辖权的部份 应该不在这问题的讨论范围中举个例子倘若 某甲为A国埋罩人 某乙为B国人 某甲与某乙皆在丙船上(丙船船旗注册国为C国)当丙船航行在公海时 某甲在丙船上杀了某乙那麼 根据 主动属人管辖(active competence)原则 以及 被动属人管辖(passive competence)原则A国与B国 都有管辖权(某甲的杀人罪 是可以被确定的) 但是 无论是A国orB国 都无法迳行逮捕某甲因为 在公海 必须服膺 国际公法的规定(虽说 国家可能抗辩 其未签署82年公约 或是其做了保留(reservation) 但由於海洋法为习惯法已为多数国家所接受 即使将案件送至国际法院(ICJ)仍难有胜算)A B C三国对此案件 依其内国法 极有可能是三者都有管辖权但在 公海上 管辖权的实施 在无例外情形下 是专属於船旗国的意即 某甲在公海上杀人 仅有C国 也就是丙船的船旗国 可以有权利逮捕至於 C国要将某甲 送往A国orB国 甚或是 C国自行审判某甲则皆属於C国的内部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