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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决定

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决定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决定

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贺基纳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

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禅没;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决定

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锋搭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