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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有哪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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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有哪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常简称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的职权,包括立法权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四)解释法律;(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嫌喊民检察院的工作;(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歼销选;(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芹改野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