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内容是什么?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1953年周恩来在接见印度代表团时首次提出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惠、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后来在措辞上作了修改,改为: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原则传承
印度尼西亚于1955年4月在万隆举行了有29个国家和地区参加的万隆会议,会上发表了《关于促进世界和平与合作的宣言》,其中包括了这五项原则的全部内容。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内容是:
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期中,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各国间相处的前提和基础,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是各国间相处的保证,平等互利、和平共处是五项原则的目的。
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
和平共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于1953年12月,中国政府同印度政府就两国在西藏地方的关系问题进行谈判,周恩来总理在会见印度代表团时第一次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即“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1953年12月31日周恩来总理在接见印度政府代表团时,首次完整地提出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即:互相尊重领土主权(在亚非会议上改为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惠(在中印、中缅联合声明中改为平等互利)和和平共处,得到了印方的赞同,并写入了1954年4月29日签订的《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
1954年6 月周恩来总理访问印度和缅甸。6月28日中印两国总理发表联合声明以及6月29日中缅两国总理发表的联合声明中都确认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指导两国关系的原则并共同倡议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指导一般国际关系的原则。
1955年在印尼万隆召开的亚非会议通过的处理国际关系的十项原则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引申和发展。1956年10月波匈事件后,中国政府在11月1 日的声明中,指出社会主义国家的相互关系更应该建立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之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过去几个世纪以来国际关系中占支配地位的强权政治是根本对立的。
毛泽东主席1957年在莫斯科向全世界庄严宣告,中国坚决主张一切国家实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1963年底至1964年初周总理出访亚洲、非洲和欧洲14国时提出我国经济援助的八项原则,把五项原则扩展到经济领域。
1974年邓小平同志在特别联大上再次强调,国家之间的政治和经济关系应建立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1988年邓小平同志更明确提出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准则,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已逐步为世界大多数国家所接受,不仅在各国大量的双边条约中得到体现,而且被许多国际多边条约和国际文献所确认。1970年25届联大通过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和1974年第6届特别联大《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都明确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包括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