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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依法收集的哪些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

监察机关依法收集的哪些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监察机关依法收集的哪些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

物证、书证、证人老橘绝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三十二条 职务违法犯罪的涉案人员揭发有关被调查人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有助于调查其他案件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伍野罚的建议。

第三十三条 监察机关依照本法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侍姿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

扩展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