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必要性有哪些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总结了全国各地《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的实践经验, 是对《招标投标法》规定的进一步具体化和细化,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并且统 一了《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中某些抵触和不一致的地方,并针对政府釆购、 工程招投标领域所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充实和完善了有关规定,对于整顿和规范我国 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投标市场秩序、预防和惩治腐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意义。
体现了各部委团结协作和共同监管的态度《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出台实施,具有一个标志性的意义,就是在招投标领域的 监管方面,体现了各部委的团结协作精神,并传递了这样一个重要信息,即各部委决心采 取措施扭转“九龙治水而治不了水”的局面。
在修改招投标的有关法规和出清和台《招标投 标法实施条例》的过程中,各部委的基本共识是,每一个部委都是在为国家而工作、担负 责任,绝不是为了部门的利益,因此,说它具有标志性意义,一点也不为过。
《答仿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 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 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 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 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大携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 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釆购政 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